保险公司非销售人员(内勤工作)签订代理合同后是否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这位老师的没有正面回应我的问题,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1、我从事的是非销售类的后勤管理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公司与我签代理合同显然是为了逃避相关责任;
2、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签订代理合同之前需要通过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但公司在我未获得该证书的情况下要求我签订代理合同,此前提下的代理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

内勤人员与保险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而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签的是保险代理人合同(属于是代理关系,比如社保养老,社保医疗等不在合同范围之内),也就无权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过保险公司会根据人员在职的长短承担医疗保障责任和养老金等保障(一般入职会有一点意外伤害保障;三个月转正后会有意外伤害和医疗的保障,主任或更高职级保障不但会提升,并且会有一部会的养老金保障),代理人的工资与业绩,人员挂钩,公司给你的保障也是同样的,职位越高你所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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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5
签的是《保险代理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的话,再认定劳动关系有些困难。关键是要举证你从事什么工作。
建议你查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三项同时具备,应能认定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2个回答  2011-01-05
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是2回事情。公司这样搞主要是降低用工成本和人力指标,这样是很没有保障的
第3个回答  2011-01-08
2001年7月起保险公司内勤工作公司一直未给我签合同,2008年想与我签代理合同(显然是为了逃避相关责任;)我未签,我现在仍然干内勤,不给我交任何保险,现在公司面临改制,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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