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护士的注意义务

如题所述

护士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5)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护士的义务

(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

(2)紧急救治患者的义务 帕宝舟抖要声妙弟干眼瑟

(3)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

(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蔫镰鬼动麟,普豪帕十嘲青

(5)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救护的义务
护士,是一个职业称呼,
白衣天使,是穿白色工作服,又很能够帮助别人的人。
护士,医生,若是拿回扣,把治疗病人当成工作,那就只是护士,医生。
若是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能够温暖他人之心,那么,即是白衣天使,
天使还有一个称呼:小天使
小孩子基本上,都是小天使,他们是非常非常纯的天使,,,可以实证。
可以通过他们眼睛
例背景
案例一
某患者因左股骨颈骨折入院治疗,因进食少,营养差,医院为患者鼻饲肠内营养治疗。鼻饲后患者咳出的痰液中有鼻饲饮食,医院给予吸痰、暂停鼻饲饮食、冲洗胃管等处置,之后继续鼻饲。当日夜间,患者口鼻突然溢出营养液,呼吸困难,双肺全肺湿罗音。医院立即给予停止鼻饲,自口腔内吸出约80ml鼻饲样液体,胸片考虑肺部感染、急性肺水肿,胃管有移位,遂拔除胃管。11天后患者死亡。
患方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为高龄女性,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基础功能差。患者为特级护理,医方在行鼻饲饮食方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其吸入性肺炎,继发感染性休克,故患者最终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共同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患者死亡与其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某患者因“右肾积水”入A医院治疗,患者签署拟行“右肾盂输尿管连接部成形术”知情同意书,A医院为患者实际实施的是“右肾异位动脉结扎术、右输尿管粘连松解术”。术后第2天,患者发热,医院给予对症治疗,术后13天患者出院。术后1个月A医院超声诊断右肾积水,右肾周积液;术后2个月A医院超声诊断同前,同日A医院拟为患者行“B超引导下切口积液穿刺或切开引流术”,患者自行离开,未进行该手术。
术后3个月,患者因右肾积水4年入住B医院,B医院给予“右侧经皮肾穿刺引流术”治疗。A医院手术后半年,B医院为患者行“右肾探查术”,因肾门部粘连严重,肾盂未能完整游离出来,且游离足够长度肾动静脉困难,遂改行右肾切除术。
患者将A、B两家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第一,A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所列手术方式与最终实施的手术方式不同,但未记载改变术式的原因,未有告知患者改变术式的记录。A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过程中对异位血管切断而影响肾下极血运的情况估计不足,对右侧输尿管长期受压的病理改变认识不够,应行输尿管受压段切除再吻合。由于医方存在的过失,造成患者术后右肾盂输尿管连接处狭窄未解除,导致右肾积水,与患者右肾切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第二,B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法院审理认定,A医院存在手术方式选择不当的过错;手术中缺少评估异位动脉供血的环节,术后患者出现发热,未考虑异位动脉结扎后造成部分实质缺血坏死引起发热,未履行医方谨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50%的责任,B医院无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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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5
1/6
1.微笑面对病人,言语和善。无论何时,护士都应该面对病人带有微笑,不可将家庭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言辞语言要和善,不要因为病人的无理取闹而不理不睬,做人要善良一些。

2/6
2.多与病人聊聊天。在没有要紧事忙碌时,记得与病人聊聊天,解解闷,同时为自己的工作做出好榜样。做好工作并且服务到位,落实好自己的行动,将病人的心态调整好。

3/6
3.工作认真,听取建议。工作态度认真,恪尽职守,对于自己的工作甚是喜爱,并且对待病人还是有爱心。也要听取同事的意见,认真学习,对于做的不好的地方积极改正,完善自己。

4/6
4.乐于助人,团结务实。对于病人的不便,要积极的去帮助,拥有一颗爱心,比什么都重要。与同事搞好关系,做好自己的分内事。帮助了别人,快乐了自己,何乐而不为啊。

5/6
5.注意观察病人的病情是否好转。作为护士,一定要记得观察病人的病情,也要告诉病人的家属病人的病情,努力的为病人着想,做到对待病人像对待家人一样亲,融入其中。

6/6
6.坚强勇敢,面对一切。面对一些抱怨,面对误解,都要坚强面对,不要失去自信心,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那就勇敢的走下去。做好忙碌的准备,因为这个职业的职业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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