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给嫌疑人制作笔录时,嫌疑人录音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吗?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时,犯罪嫌疑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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