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综合案例分析求解,

(一)
2008年3月1日,原告甲和被告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房价220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房价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市场房价猛增,被告不同意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过其共有人妻子的同意,所以合同无效。
问题: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果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二)
2005年3月1日,甲向乙借钱5万元,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乙一直没有还钱,甲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向乙要求还钱。三年后,甲家中发生事故,急需用钱,甲找到乙要求还钱,乙说没借过甲的钱。
问题:1、甲能否到法院起诉乙,要求还钱?为什么?
2、法院能否支持甲的要求?为什么?
3、从本案中你能得到哪些教训?
(三)
2005年3月1日,原告甲和被告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三间房屋100平方米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三年,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6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文化馆搬入该三间房屋办公。被告同意了政府的决定,告知原告甲搬出该三间房屋,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将原告的办公设备搬至一个小仓库,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如果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则该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3、如果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请说出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能不能说详细一点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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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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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4
一、1、合同有效(呵呵你这个问题挺有意思,是考题么?2、3问已经告诉第一问的答案了,如果合同无效的话就不存在什么违约责任的问题了)因为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从保护交易安全的法理角度来说,卖方订立合同时存有欺诈,买房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撤销
2、被告应等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二、1、甲可以起诉乙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过只是丧失胜诉权但是并不丧失实体权利,也就是说甲还可以向乙主张权利。
2、问题过于简单,如果被告乙没有以该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抗辩的话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这点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详细解释。
3、警告当事人不应躺在权力上睡大觉,法律给我们权利也同样限制我们对于权利的滥用,不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不会帮我们。
三、1、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并且本案实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可以选择其一维权,
2、实质违约
3、原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06
回答我是房东:合同中约定后两年租金“随行就市”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随行就市调价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所在区域房屋租赁的大致标准(对此你要举证),不能想调高多少就调高多少。如果双方就租赁合同条款执行中有争议,而又达不成协议,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对于楼主的案例分析求解:
(一)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效,乙属于无权处分,未经其妻追认,且甲也不符合善意取得。2、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无效,被告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二)1、甲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借钱的事实,则可以起诉(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甲若无证据证明借钱的事实,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不能支持甲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丧失胜诉权;3、民间借款行为,出借方要加强法制意识,出借时双方要写下明确具体的借条,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借款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行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三)1、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被告违反合同义务,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2、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质,其次是惩罚性质;但在该案件中违约责任的性质是补偿性质;3、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足部份,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第3个回答  2011-01-05
我是房东,2009年底与乙方签了3年的租房合同,2010.2011.2012. 其中2010年租金是13000元。后两年租金“随行就市”今年我要涨房租。但达不成协议。我还怎么办?能要回房子吗?可以这样上述。
第4个回答  2011-01-04
(一)合同无效,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及予期利益损失。
(二)可以起诉,但要有证据证明借钱的事实。
(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政府的行为并非是不可抗力,不构成合同的解除。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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