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产税免征即不要征缴房产税,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自用的房产、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都属于免征房产税的范围。但是根据2018年最新房产税开征政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范围又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免征范围:
(1)第二套人均60平以下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一年内出售唯一住房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高层次人才唯一住房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居住证满3年购房人唯一住房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房产税免征目前全国范围内都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但是上海等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则使用试点的新政策。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但是上海是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确定是否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