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盖章位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2007年10月之前, 劳动合同 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就会生效。没有劳动局的盖章,并不会影响到该劳动合同的生效。

法律客观:

根据《 劳动法 》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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