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检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孕妇产检单位是没有假期的,根据国家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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