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退休前去世的,如果是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的标准是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待遇计算稍微有点复杂,与退休人员在职时的工龄和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年数有关。工龄越长,抚恤金越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抚恤金待遇越低。
一、发放月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的,具体标准如下:
1.社保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2.社保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比如社保缴费年限20年,发放月数是14个月;
3.缴费年限30年的, 发放月数是24个月;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发放月数;
4.退休后每领取1年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
二、低待遇需要满足的条件:
1.缴费15年,刚刚退休就去世了;
2.缴费30年,60岁退休,领了14年养老金,也就是74岁去世,只能领11个月的遗属待遇;
3.缴费20年,领了5年养老金后去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