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A项,第一,甲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儿童,就属于拐卖儿童的一种实行行为,收买到手后,拐卖儿童罪就既遂。注意:这里的收买行为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不以出卖为目的。

        第二,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就同一起犯罪而言,如果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结论: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买到手,拐卖儿童罪就既遂了。既遂之后便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事后送回只能算悔过行为。A项入选。

        B项,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不是财产权,因此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合格的人质实力控制到手,而不是勒索到财物。

        本题中,乙将人质控制到手,就成立绑架罪既遂。一旦成立既遂,就排斥中止。因此,即使乙释放了人质,也只是既遂之后的悔过行为。B项入选。

        C项,原则上,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这是建立在“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的模型上的分析。但是,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形,这主要是指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的情形。有些犯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其行为逻辑特征,很难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应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同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例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并非一旦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既遂,只有一定程度破坏了民族团结才可能既遂。

        本题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就组织、领导而言,并非一旦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犯罪就既遂。如果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但是恐怖组织没有稳定地组建起来,不能认为构成犯罪既遂。就参加而言,并非一参加就既遂,更不是一旦声称参加就既遂。只有参加以后在恐怖组织中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才构成既遂。C项中,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表明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既遂。C项入选。

        D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项情形,便应追究刑事责任:(1)“进行非法活动”。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司法解释要求是3万元。(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3)“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本题当年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3万元。后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是5万元。D项中,丁将公款挪出来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还未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再还回来,只是事后悔过行为。D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