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审判人员独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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