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如题所述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2、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失火罪不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4、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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