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理由说明,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是否纯获利益,一律无效,例如我给蔡老师家刚刚出生的小孩一个红包,内有金额2000元,该婴儿不可能理解这个行为的后果,必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如图)
2.即使是7岁孩子,在法律地位上和七个月婴儿是一样的,同上
3.例外的,如果是接受别人给的小玩具或者是棒棒糖之类的行为,认定为事实行为,可以有效
4.大家纠结的,胎儿接受爷爷赠与的金条有效,出生后接受赠与反而无效。——这是因为没有区分清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胎儿在接受赠与方面有权利能力,但订立赠与合同欠缺行为能力,仍然需要代理人代理实施,两个问题其实是一回事。都是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