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哪几类?

如题所述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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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5

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l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O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万元以上lO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第2个回答  2018-01-05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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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4-10

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系统分析与应对建议-工保网

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工程质量风险即指工程质量实际与期望偏离可能造成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其贯穿于工程建造及使用全程,且易与工程履约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相互关联形成相关分布的灾害链,对于整个工程影响深远。

 

有效地识别、评估、分析、预测和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风险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是各风险关联方都需直面的命题。由于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件(或称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个要素构成,故下文将从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工程质量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建议。

 

一、工程质量风险因素分析

 

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按照来源,其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环境、经济、技术、合同四个方面。

 

从环境方面看,地下条件(即地质、地基、地下水及土壤条件)、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包括地下管线、构筑物、建筑物等)、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多变性,需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并预防和防治不利因素。

 

从经济方面看,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因素、财政税收政策、生产要素价格以及资金、劳动力、劳动生产率等风险因素存在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及环环相扣的交叉关系,也使工程质量风险显示出多层次特征。

 

 

从技术方面看,技术规范、技术协调以及规划人员、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从合同方面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面的风险包括合同缺陷、合同欺诈、阴阳合同、非法转包等。技术因素与合同因素交错造成了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质量风险。

 

 

二、工程质量风险事件分析

 

风险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事故即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两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按照严重程度,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轻微缺陷、使用缺陷和危及承载力缺陷三种。如在北京市2019年受理的291件质量投诉中,焦点质量问题包括房屋装饰装修改造缺陷问题、房屋渗漏、房屋墙地面裂缝及空鼓问题,基本属于前两类。

 

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风险因素往往是产生质量缺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质量缺陷又往往是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前者不断量变,且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最终超出承受水平范围形成后者,质变结果的经济损失更大、严重程度更甚。遵循这一工程质量风险形成机制,风险管理者应在全面识别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因素的基础上,使用风险预测方法进行动态评估与实时监控,而后在风险处于高危状态时对风险事件进行改善,合理选择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应对策略。

 

三、工程质量风险损失分析

 

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建筑物损失、财产损失、人身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工程质量风险损失是工程质量风险事件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其来源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等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被发现而对工程进行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

 

为控制、减少、预防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国除运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等行政手段,以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技术手段外,还着重使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工程质量保险是对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由能够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保险。

 

正如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所强调,“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是完善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此外还需从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入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导致风险损失。对于风险管理者而言,首先应抓住工程质量风险因素这一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的机会、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而后应着力规避风险事件这一造成损失的媒介,最后应多措并举弥补风险损失、避免其进一步扩大,从这三点出发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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