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件本来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但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条规定,该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