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网文指的是北京文化厅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同理,浙江地区的是浙网文,江苏地区是苏网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都应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应该符合如下的申请条件,具体有: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