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与检察长有表兄妹关系,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应当回避。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表兄妹关系,并不是近亲属关系,但仍然应当执行回避的规定。
1、不回避,相关当事人内心无法确信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2、表兄妹关系,仍然可以归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