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从法硕的教材中读到:
1、犯罪构成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其地位仅仅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3、一个具体案例:甲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了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结果。
烦请大家,解释一下上面前两句话是什么意思,再帮我分析一下那个案例如何给两人定罪?非常感谢!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归责要素,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的确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行为人主观上搭建的因果关系即使出现错误,也不一定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例如想开枪杀人,但事实是开枪的枪声将人吓死,若枪声吓死人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侵害行为,那么不能排除开枪的枪声与杀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因果关系不是犯罪中客观方面的基础,而行为才是客观方面的基础要件,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充分条件,是用来衡量责任归属的。但是后半句“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我不是很明白,一般来说,因果关系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果关系学说的重要作用,就是从“条件中找出原因”。当然了,因果关系的扩大,只是扩大了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对于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例如我杀人,需要承担杀人的责任,但是卖刀给我的人是我杀人的条件(但不一定是原因),即使认为卖刀的人具有原因(一般不会),也不会将杀人的责任加重,而只是将杀人的责任推及到了卖刀的人身上。
具体案例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从结果上看,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从条件说处罚,“如果……则没有”是条件说的基本要件,这个案例没有客观的介入因素和中断因果关系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欠缺甲乙二人任意一人的行为,结果都不可能出现,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从定罪上看,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关系。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只考虑介入因素和因果中断,这些在这个案例当中都没有,二人没有共谋,所以只是先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