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补交

原单位给上的养老保险,我11年9月离职,之后没有交过。现在又找了个单位,给上养老保险。请问,我现在需要补交那3年的养老吗?如果补交的话,需要多少?忘各位大神帮忙解答

如果退休前,能累计满15年以上, 不建议补缴。 补缴的话自己也要出一部分钱的。没必要。追问

那就是我直接去社保哪里提出保险在转到现在的公司那里就可以了吧。没必要补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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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4
1.离开原单位时, 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等你再次参保缴费后,在新的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出具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一张转入申请表。(本人去,也可以由新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去办理)。 3.申请完后,如果符合转入的条件,本人就等待社保的通知了,其余的转移手续、基金划转,就由接收方和转出方的社保机构之间去联系了。 4.双方转移手续完结后,新参保地的社保会通知你或你所在的单位经办人员。
你可办理转接,养老保险至少交够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你算算,现在开始交能否超过15年,若够,就不用补交,当然交的时间越长,将来退休领取的越多。
第2个回答  2014-09-14
【摘要】某员工辞职后离开苏州到扬州工作,期间有几个月未上班,在扬州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员工打算把养老保险关系从苏州转移至扬州。但被要求补缴失业期间停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他不明白这样要求是否合理,之前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用能否不补?网友提问:我有一朋友是江苏扬州人,农业家庭户口, 2003 年 7 月从苏州爱普生公司辞职至扬州工作,直至 2004 年 2 月开始与扬州市一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时未交),扬州单位要求其将养老保险手续从苏州转移至扬州单位才能给其缴纳,现在想咨询的是:他在苏州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过在扬州咨询时要求其将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交齐后方能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在苏州讲只要在扬州重新申请一帐户后将保险金转移过来就可以了,不需要补交该未上班期间的养老金,双方说法存在差异,他的意见不愿意补交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请各位专家解答他应该按照哪一家的说法,究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结:参保人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应该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失业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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