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不按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导致工伤赔付与个人工资相差较多,其中的差额该由企业支付吗?

由于企业确定的社保基数(最低标准1380/月)与我实际工资相差较大,而社保中心在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时候是按照月缴费本人工资来赔付的,这样算下来我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与我实际的工资相差很多,我想问,这是由于企业为了少承担员工的社保而把社保基数确定得太低,这个差额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吗?如果企业拒绝补这个差额,我请求劳动仲裁能胜诉吗?由于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我造成的,企业会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我,其他都没什么问题,现在就是关系到这个差额的问题,望大伙帮忙。。。。。

虽然没有国家性的规定出台必须由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法理精神上说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为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少报工资数额和职工人数,不应只承担行政责任,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的损益还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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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6
不管是谁的责任,首先明确的工伤,工伤不论是谁的责任,再有,你的单位不按照你实际收入缴纳保险,本身就是违法的,你工伤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应该有企业承担,全额赔偿你的差额,如果单位不补,你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你会胜诉的,没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26
这是由于企业为了少承担员工的社保而把社保基数确定得太低,这个差额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吗?当然。你还可以要求单位足额补缴。‘由于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我造成的’,以后要小心,遵守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但是,不是单位拒绝赔付的理由。
如果单位不同意,申请仲裁解决。
第3个回答  2011-07-26
你从社保取得的赔付只能是按你的缴费额确定。
至于你是否起诉单位或要求单位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得失来确定。
第4个回答  2012-04-08
绝大多数企业不按实际工资买社保,员工一定要保留工资单,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可以拿工资单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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