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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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列支标准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费用,从2006年1月1日起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全年为19200元。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其列支标准
  A.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B.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C.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D.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E.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两种情况处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F.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G.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H.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I.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J.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K.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L.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M.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N.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5)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中的有关规定。
  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计价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均额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③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④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6)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举例:李某是一经营药材的个体工商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2007年李某全年营业收入23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6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5000元。则2007年度终了,李某该项目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因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李某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230000-(60000+20000+5000)-1600×12=125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税率表)

  =125800×35%-6750=37280(元)

  应补缴税额=37280-35000=2280(元)

  申报时,李某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药材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2280(元)。

  另外,纳税人还应当计算自己的年所得,看看是否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条件。对李某而言,他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全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自行申报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年所得计算口径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以,2007年李某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5800元>120000元

  因此,李某应在年终后3月底前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对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可将应纳税额加上速算扣除数,再除以相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年所得额(具体税款与税率、速算扣除数对应表见附表)。计算公式如下:

  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提醒纳税人注意,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7年度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达到35250元,其年所得肯定达到12万元以上,需要及时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举例:张某是经营饮食的个体工商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2007年实行核定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带征率为2.8%,2007年全年申报收入为1258928.6,应纳个人所得税是35260元。 则2007年度终了,张某该项目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5260+6750)/35%=120028.57元

  2007年张某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28.57元>120000元

  因此,张某应在年终后3月底前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附表: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50元
  5%
  0

  50-750元
  10%
  250

  750-4750元
  20%
  1250

  4750-10750元
  30%
  4250

  10750元以上
  35%
  6750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李某2007年承包了一家饭店,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则李某应该按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1)承包收入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25030(元)

  年终应补税额=25030-(11000+12000)=2030(元)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年所得的计算

  按照《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经营利润

  =50000+60000=110000(元)

  2007年李某的年所得=110000元<120000元

  因此,2007年度终了后,如果李某没有其他项目的所得,因其该项目的年所得低于12万元,所以,李某不需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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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6
天啊,你不动脑的啊,没有现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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