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会计科目里的财务费用与应收利息?比如哪些业务应记入财务费用?哪些应记入应收利息?

如题所述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一年内到期收回的利息,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由定义可以看出
日常企业经营筹资活动产生的费用 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而应收利息只有在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收到的利息 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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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1
触目惊心啊!!!村民上诉无门,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将再在万载县上演!!唯有以死换得世人的关注,让国家让党中央政府让世人知道百姓的痛苦,不要再让这样的事情发生,希望党中央能够引起高度重视!
 
事件起因:事情发生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长江村,由于县城招商引资进驻工业园,开发要征收长江村的土地,按国家标准.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26800元一亩的土地,而现在征收土地给的价格是9050一亩。

由于当中数额差距太大,太过于离谱了,村里牵涉到征地有5个组的300多户1036个人都不同意。乡下人很多都不知道如何是好,应该怎么去处理。有人建议去上访,村民就派出5个代表去到县政府强烈恳请万载县委政府检查机关能及时调查、暗访、取证核实,请有关部门严查作出处理。但没想到都是官商相护,个个都不肯管事,见之无效,然后就上访到省城南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机关的人说只能让你们县城政府的审批文件递交上来,而且说是这个事情只能是你们当地政府才可以处理,这边没办法处理的,不要越级上访,还是一样没有结果,再后来就准备去北京中央上访,被地方政府鹅峰乡派出所派人逮捕抓走了作代表的几个人强制关了起来。至今还没有放人,他们还明确的说只要你们不去闹不去上访就会立刻放人。
然后引起村民众怒,集体去堵国道要求政府处理这个事情,要求放人,哪知道没等到政府机关派人来处理,来的是鹅峰乡派出所和武装部的警察和民兵全副武装的来抓人,现场逮捕抓走10几个人,当中有村民用手机拍摄抓捕现专场照片,被警察扣下给到鹅峰乡派出所所长当场砸碎了,还得打得拍照的村民头破血流!还强迫其它的村民不准再闹事,鹅峰乡派出所所长当场嚣张放言:谁敢再闹事,把你们这些不听话的乡吧佬全部枪毙了,还立马让在场的警察和民兵子弹上膛,枪口对准村民,逼迫村民不准闹事不准上访。天啊,这世界还有天理吗??????
现在我们的情况是汽车站,火车站,昌北机场,都有县政府派的人在守着。不准村民上访。不准我们上北京,怕村民闹到北京会把他们的的政治前途给毁了。这些地方政府人员不管百姓的死活,表面做足样子.实则贪得无厌我不是私家侦探,不懂得怎样调查取证,也没有了照片,唯一的线索就是上面所说的。我希望能有广大网友能够顶起,让有关人士关注、让专业人士调查,让我们万载这个征地事件得以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不知道怎样到影响力大的网页发布,希望大家能够帮我顶起来,谢谢大家!!!今年是建90周年,请问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会让这样的事情继续下去吗,让我们这些以土地为生的老百姓没有活路吗?相信正义自在人间,相信会有管事的正义化身出现!相信我们的国家中央党委政府会让事件得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让那些贪污,腐败份子,害群之马得到应有的惩处!!!广大网友,及相关正义人士,请恕我不愿留名,不敢留下联系方式的苦衷,因为我不想变成在征地事件还没有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好的时候,成为万载县政府头号通缉要犯。我还要在万载县生存!请大家见谅!!有需要取证的相关人士可以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长江村去取证吧!!!!只要进到村里,到那里,您会知道有多少人已经被逮捕,会知道现在民怨有多重,会知道村民的生活多么艰难!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追踪

  9月10日发生在江西宜黄县凤冈镇拆迁户钟如奎家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目前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已介入此事。抚州市委17日也对事件中8名相关责任干部作出了处理决定。

  据悉,这是国务院今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第一起集中问责地方相关干部的拆迁事件。

  有关专家表示,这起事件中一批官员受到处理,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给类似的拆迁事件敲响了警钟。

  事发地群众:责任人受处理得民心

  钟如奎的小妹钟如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得知相关官员被免职后,一家人悲愤的心情得到了少许安慰。

  在与钟家仅一路之隔的一个加油站,一位青年工人告诉记者,事发当天,远远看到很多干部围在钟如奎家楼下,楼上三人身上着火。他说:“有关责任人受到处理是得民心的。”

  新华社调查:当地政府与拆迁户说法不一

  就在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后的两天,宜黄县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向公众“解释”了事件起因、经过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然而这份12日下午1时挂在网上的文件,几天后就被撤下。

  20日抚州市委、市政府传给新华社一份“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记者发现这份“最新回应”,与此前宜黄县撤下的“回应”并未有实质变化,在几个关键争议上,仍与拆迁户陈述有较大出入。

  其一,关于拆迁补偿要求。抚州市发来的情况说明中表示,钟家要求过高,补偿协议一直未能达成。钟家提出,若不能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或在商业街中置换土地,则必须补偿330万元作为安置费。

  对此,钟如奎予以否定。他说,对于政府提出补偿41万多元的提议没有接受是事实,因为补偿款相对于当地房价实在太低。但并未提出政府所言的其他“过高要求”,自己有证据可以说明。

  其二,关于是否违法强拆。抚州市发来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对钟如奎的房屋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宜黄县有关方面也表示,事发当天工作人员是去做说服工作,不是实施强制拆迁,而且现场无任何拆迁机械设备,该房也无任何被拆迁痕迹。

  对此,钟如奎表示,县里来拆迁的头一晚没有任何通知,第二天家里就突然闯进来100多人。他们先后控制了嫂子李雪梅和妹妹钟如翠。“虽然未见拆迁设备,但他们之前也是这样拆迁的,先控制人再开始搬东西。”对于钟家的一些说法,周边部分群众予以证实。

  此外,关于着火原因。宜黄县有关方面与拆迁户也是各执一词。

  法律界声音:完善拆迁法规推动和谐拆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类似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特别是物权法实施以来,行政征收征用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法等法律制度尚未配套出台,加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仍在修改中,这客观上使依法征用、依法拆迁的制度依据尚显不足,导致一些地方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等专家表示,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快拆迁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以人的尊严和生命安全为先,处理好招商引资和民生服务的关系,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和谐拆迁。·据新华社电·

  央视评论宜黄拆迁事件

  利益面前人民权益被忽视

  羊城晚报讯9月10日在江西宜黄发生的事件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每一个人都在问:这样的事件我们真的无法避免发生吗?昨晚央视《新闻1+1》栏目对江西宜黄恶性拆迁事件进行了评论报道。

  评论说,宜黄拆迁事件无异于一面镜子,照出了部分干部扭曲的政绩观和急功近利的冲动,种种类似拆迁行为,打着诸如公共利益的幌子,不顾群众权益,通常都有急功近利、早出政绩的冲动,忘记了应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

  悲剧已经发生,舆论更加关心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处理具体官员并不是目的,也不应该是事情的终点,而目的和终点是,如何从法制建设的源头健全和完善相关征地拆迁制度,让那些打着各种各样旗号,实则损害群众利益的拆迁悲剧,不再上演。

  评论说,各个地方政府应该以此为戒,提前去跟未来的拆迁条例,包括执政理念接轨。

  评论最后说,什么是让老百姓受益呢?以人为本四个字。从毛主席那时候早就开始说了,叫为人民服务。什么叫以人为本呢?就是以生命为本,以人性为本。所以如果能够详细解读清楚、明白了党中央、国务院在这个时代强调以人为本,一切以生命为本,以人性为本,会酿成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悲剧吗?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

  决不能把民众当对手

  江西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在“最近三年八起拆迁悲剧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追究”的背景下,这一处理结果让人看到了决心。然而,此前一天发生的“围堵”事件,仍让人无法释然。9月16日,自焚事件伤者的两个女儿上访,却被当地组织的数十位干部围堵在南昌机场,最后不得不躲进女厕所,用手机向媒体求救。

  当女厕充当起公民讨要说法的最后屏障,我们既惊讶于一些地方干部法制观念的淡薄及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漠视,也不禁感叹当地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就在几个月前,国务院办公厅曾紧急通知,要求城镇房屋拆迁立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遗憾的是,中央的三令五申,都没能改变某些领导干部的“土霸王思维”。

  纵观多起拆迁悲剧,本该保持中立的地方政府,却一次次在商业拆迁中冲锋陷阵。“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这些出自地方干部的蛮横言语,不仅把自己摆在群众利益的对立面,也损害着政府依法治国的权威。

  从“野蛮拆迁”到“暴力反抗”,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对地方政府而言,必须正确处理和应对这一矛盾冲突。一方面,要彻底切断官商瓜葛的“强拆利益链”;另一方面,在处理拆迁纠纷时要时刻省察: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考虑是否周详,是否为其提供了公平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决不能把民众当对手,把维稳大局“地方化”乃至“个人化”,并以此排斥司法救济、干预媒体监督。

  如何避免制造拆迁的“火药桶”,从根本而言,还需尽快在法治轨道上,理顺拆迁各方利益关系,明确政府职能和治理机制。
第2个回答  2011-07-11
财务费用是你付给别人的利息,如银行呀,别人借给你钱你要付给人家利息,是支出

应收利息是你应该收取的利息,如你有钱,借给别的企业,你要找人家收利息呀,是收入
第3个回答  2011-07-12
财务费用是汇款手续费及一些购买支票类的工本费,应收利息是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
第4个回答  2011-07-11
财务费用是支出,应收利息是收入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