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开的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为8月16日,规定见票后45天付款,但是信用证到期日为8月31日,45天以后很明显信用证已经过期了,请问这样合理吗?付款日期是不是一定要早于信用证到期日?哪位大虾帮忙指点迷津,谢谢!
不好意思,还有问题哈
也就是说,开证申请人要在提单日后的45天付款,并且这个付款时间不受信用证到期日的约束,可以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后,对吗?
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发出的独立于原合同的新的要约,受益人只要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准备好所要求的文件就可以通过银行得到相应的对价,所以信用证是针对受益人的,不是针对开证人。所以,你不要混淆。开证申请人只有一个责任,就是银行将符合要求的单证呈现给开证申请人时,开证人作出承兑。信用证的装效期都是针对受益人的,和开证申请人没有约束。
你最好去找点关于单证方面的书籍系统的看一下,不然早晚会吃亏的,这是非常简单的问题,甚至根本不能算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