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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2006年第8号令 2006年12月18日)
[ ]中内容为解释部分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这个定义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内涵有明确的界定,从门类上分,“机关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人事、基建、会计等文件材料;从载体上分,可分为纸质、磁性、电子等载体文件材料;这个内涵就是要使《规定》适用于机关各种门类或载体的归档工作,而不是仅仅针对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工作。虽然《规定》没有其他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但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这四项是原则规定,原因在于机关文件材料涵盖了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不仅包括了文书材料,而且包括了非文书材料,如科技文件材料、人事文件材料等,不仅包括了纸质文件材料,且也包括非纸质文件材料,如磁性载体文件、电子文件等, 因此机关文件材料内容及其载体差异性较大,内容也为庞杂,如详细概括既不科学,也不实际。《规定》对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有具体要求,对非文书和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也提出了要求,即“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这四条仔细看是从机关级别的来划分,即上级,本机关,同级,下级,是比归档范围四条原则内容要明确,也有操作性。]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各机关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本单位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提供利用;另一方面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不能直接注明或写上“定期”,这是与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不同之处,]
追问村委账目属于机关文书档案吗?
追答像这种都是参照执行,不然村委会那有时间去研究这个问题啊,直接参照执行就完了
要是要确定的答案去查自己所在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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