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以上两条是我国对土地的总体政策,土地不能买卖但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是这条内容已经暴露出许多矛盾了.比如说:
规定里区分了城市土地和非城市土地.目前城市化,原非城市土地,已经变成了城市土地.但是,用来修路建房的土地都是非国有.而是集体所有的.集体把那些土地转让了.那么使用权就是开发商的了或者说是房屋的所有者.这样,以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不对了.像这样的城市的土地还是应该是集体所有.而实际占有者却是开发商或者说是自有者,很有可能就是一次性买断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