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公路管理局的临时工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

延安公路管理局的临时工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
我们是延安公路管理局雇佣的临时工,现在已经在公路局下属的收费站和超限站工作十年以上了,但是“三金”从未给我们缴纳过,有意不和我们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有关系的就可以转为正式职工,社会太不公平了。
我们工作不少干,待遇太差了,以后退休以后会怎么样?现在各级政府都在强调民生工程,难道 “强调的民生工程”是给上级政府表功的吗?
我们一次次到相关部门反映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由此相当一些人到年龄退休后只能选择打官司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和其他待遇问题,即劳民又伤财。
特别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切实关系我们这些最基层临时工的心声。
延安公路局下属收费站、超限站全体临时工
2011-7-21

1、首先明确:按照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为其缴纳社保。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工与合同工(或称为正式工)都属于劳动者,在法律上没有区别,特别说明临时工、正式工这些概念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只是有些用人单位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等等临时雇佣的人称为临时工,而与正式工差别对待,这是违法的。
2、针对上述问题,临时工也好,是固定工也罢,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关于工资双方又有争议的,那确定的方法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再依据我国《劳动法》第46条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同为劳动者,条件都一样,但工资确有差别,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同工同酬。
3、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表述。这里公路局的机关人员可能不适用本法而适用《公务员条例》,其它形成劳动关系的都受劳动法的调整。即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都适用劳动法,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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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3
拿出你在延安公路管理局工作时间的凭证,向劳动局去反映这件事情,也可以打市长电话,应该可以得到满意的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24
现在不叫临时工.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在都已经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制人员.
现在都已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单位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同工同酬.退休后按企业性质退休.
第3个回答  2011-07-30
兄弟,顶起..我也是你们其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