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条规定如何理解?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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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条,比如某个人杀了人后逃跑了,公安机关很快发现了尸体并立了案,但一直没查到作案者是谁,直到20年后(最长追诉期已过)才通过某个意外线索查到了作案者并将其抓获,这时还可不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有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很快查到作案者是谁,但直到20年后才抓到他,这时还可不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上对88条款给出的解释叫“时效延长”,又称不受时效限制,《刑法》规定了两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里所说的“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受理案件以后”,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案件之日起。(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
据上述理论可以得出,只要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有刑事案件发生,管辖正确,这个案子就是立了,立了之后犯罪嫌疑人你跑到天涯海角,只要你不死,一旦有一天哪怕你咽气前一天,公安机关能找到你还是会依法进行处理,这就是您所说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两个问题都是符合“时限延长”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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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这句话意思是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并已经立案,那就不受时效限制。例如你说的案例,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一直追究到他生命结束呵呵。如果发生了一件命案,公安机关没有发现,过20年再发现的话就不能追究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06
个人觉得关于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是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机关立案或者受理,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并非只是立案了就不受时效限制。如甲将乙打成轻伤,立案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移送检察院,过了七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没有证据证明甲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甲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限制,对甲应当做不起诉。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可以探讨。
第3个回答  2011-07-22
你说的两种情况,都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这条就字面理解就可以了,不受限制就是不受限制,直到以犯罪嫌疑人死亡做结案
第4个回答  2011-07-23
公安只要立案了,就不受时效限制,你说的这种情况就是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