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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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制度不同。在刑罚制度上,《宋刑统》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唐律疏义》中的笞、杖、徒、流这些刑罚。

2、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3、内容侧重点不同。《宋刑统》的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律、民法等,《唐律疏义》侧重于礼教与法治的的结合,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色彩。

扩展资料: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宋建隆详定刑统》。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

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

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并在此基础上,扩展了很多内容。

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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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0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体例和内容。

  《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两者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

  一、体例方面的区别:
  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
  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
  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二、内容方面的区别:
  1、在刑罚制度上,《宋刑统》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
  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宋刑统》介绍:

  《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作者简介:

  《宋建隆详定刑统》。刑事法典。三十卷。宋窦仪及苏晓、奚屿、张希让、陈光义、冯叔向等人集体编纂而成。书成于宋乾德元年(963年)。
  窦仪,字可象。生于后梁乾化四年(914年),卒于宋乾德五年(967年)。宋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官至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翰林学士。窦氏初为后晋天福进士,为景延广记室。后汉召为右补阙、礼部员外郎。后周时为翰林学士、给事中,改礼部侍郎、权知贡举,详定制度。恭帝时迁兵部侍郎。建隆元年,迁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以学问优博,多知典故,为太祖所重。三年,奉诏重定《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见制、敕、格、令、式等法例,至乾德元年成书。
  苏晓,字表东,生年不详,卒于开宝九年(976年)。京兆武功人。官至判大理寺及右谏议大夫。宋初,诏与窦仪、奚屿等同详定《刑统》。苏氏深文少恩,当时号为酷吏。其余四者,生平不详。

  唐律疏义介绍:
  唐初统治者曾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至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唐律疏义》一书,共30卷。此书今存,是我国古代流传至今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该书记载《唐律》共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笞、杖、徒、流、死5种20等刑名,共502条律文。唐律从各个方面维持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有显明的阶级性。但也有很多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规定,其社会性也是不容否定的。因此,它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疏义,又称《律疏》,有益于研究唐史。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唐律,永徽四年(653年)颁行。中国古代法律的代表作。

  唐律疏义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在律条的后面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义》里的完美结合,使得汉代开始的“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义》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义是后世对其的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义》。唐高宗时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12篇,502条。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其后有唐一代在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如:《宋会要》、《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产生了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宋刑统》,是我国继《唐律疏议》之后又一部刑法系统大体完整的成文法。该书框架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其律注疏议以及其中引用的令格敕式 ,与《唐律疏议》绝大部分相同 ,只是略有删改而已。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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