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38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条文的前提是按二审程序再审案件,那么该再审案件原来可能是二审审结的,按二审程序再审后,撤销的哪个判决?如果是原一审判决(我的理解),那么原二审判决的效力如何,需要同时撤销二审判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