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多位子女如何继承

如题所述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儿女平均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户内部分承包人死亡的,自动由其他户内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户外近亲属无权继承及享受收益。如家庭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村集体收回土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承包方式,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均分配承包经营权。

2、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扩展资料:

关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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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3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儿女,应平均分配,其中生活有困难,情况特殊和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给与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中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扩展资料:

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

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3、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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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14
  一、承包户主死亡后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承包为本础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其中以户主为家庭成员代表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其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没有特殊的权力,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户主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期满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按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分没有规定可以继承,通俗点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户主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如果共同承包人的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需要,经共同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分户分地块进行承包,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7
你好,要区分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承包性质而不同,家庭承包中承包给家庭成员的,只要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在世,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当然对收益部分可能存在继承问题,而对除家庭承包外的其他形式承包才发生继承问题,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承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8-11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的,只要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在世就由该家庭成员承包,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不属于该家庭成员,则不享有该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但林地承包经营权除外,只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才有继承的权利,如子女为非农村户口,只有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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