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56号10门
电话:88713215 邮编:110042
二、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30号
电话:24223957 邮编:110015
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7号601
电话:25836596 邮编:110141
四、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58号
电话:89864047 邮编:110121
五、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85号12门
电话:89138330 邮编:110101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参考资料:
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56号10门
电话:88713215
邮编:110042
二、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30号
电话:24223957
邮编:110015
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7号601
电话:25836596
邮编:110141
四、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58号
电话:89864047
邮编:110121
五、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85号12门
电话:89138330
邮编:110101
六、辽宁省新民市公证处
地址:新民市市府路31号
电话:87851778
邮编:110300
扩展资料
可公证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沈阳市第一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4号
邮编:110002
二、沈阳市第二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东煤地质大厦7楼
电话:22876986
邮编:110013
三、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35号甲5
电话:24147058
邮编:110011
四、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92号1门
电话:25840248
邮编:110021
五、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54号
电话:23528085
邮编:110005
六、辽宁省新民市公证处
地址:新民市市府路31号
电话:87851778
邮编:110300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沈阳市有多个公证处,包括沈阳公证处、铁西公证处、辽中公证处、苏家屯公证处和皇姑公证处等。这些公证处分别位于沈阳市的不同区域,为市民提供公证服务。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推荐一个线上办公证的方法,可以免费咨询公证问题,公证费用直接可查,而且三天就能完成公证书,不用到场何排队,不需要原件,整体流程简单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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