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失货件的一般赔偿处理方法?

如题所述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

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

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

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扩展资料: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火灾、爆炸;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托运人的故意、串通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外来原因所致货物部分或全部被盗窃、抢劫,包括但不限于对承运车辆司机的劫杀行为和交通事故后的哄抢等原因;

(十)承运人与被保险人或托运人及其它任何人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货物扣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丢失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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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0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扩展资料: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的,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国际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快件损失赔偿】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条【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停止和暂停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作妥善处理;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章快递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和限制寄递】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验视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四条【违禁物品处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场所、安检设备及安全监控的要求】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寄递活动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快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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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7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

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快递企业应注意:

第一,要将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快递运单背书条款中用较大字号突出。

第二,收寄快件时应提醒用户贵重物品要保价,并告知用户背书条款有关赔偿的规定。

第三,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应尽快与用户联系进行赔偿,向用户道歉并做好赔偿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应注意:

第一,寄递快件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

第二,寄递贵重物品要选择信誉好的快递企业并保价。

第三,应保管好寄递快件的运单底单,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要求企业赔偿。

扩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参考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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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7-01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15-05-21
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邮政法》在“损失赔偿”一章中只明确了邮政企业的内容,没有涉及民营企业部分。而新修订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若仍依照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邮政法》“损失赔偿条款”对待消费者,显然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

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即格式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告知对方免责事由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告知和声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合同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给消费者任何表意机会,此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若发生货物遗失的现象,快递公司不能以因未保价而只按邮资的三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的这类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在寄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

另外,快递公司一贯承诺服务安全可靠,丢失必赔,也从未当面对用户说明不保价货物丢失就不赔偿货物。小件货物遗失现象较少,而价值贵重的物品遗失情况较多,这说明快递公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由于货物未投保(法律并无强制用户保险规定),快递公司如果只赔邮费不赔货物实际损失,对没有和忽略保价的贵重货物,在托运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经营者或工作人员有可能窃为己有、私吞货物或另行处理的行为。若出现此情况,在经济上快递公司不会有任何损失,该损失由用户买单是明显有损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故由此形成的霸王条款会产生巨大的违法“黑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现实的情况是,如果客户邮寄物品有保价的按保价金额赔,如果没有保价的只能按运费的三倍到五倍的运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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