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想问,如果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是前面的时间,那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因为诉讼时效中止只是一种应对紧急突发情况下的措施,规定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已经足够保障当事人权益,而且这样也避免的当事人滥用中止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中止介绍:
第一,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中止事由结束,则该事由不影响诉讼时效的正常期限,即诉讼时效不因该事由而中止;
第二,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同时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前中止,即诉讼时效在该事由结束后还有六个月诉讼时效;
第三,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在该事由发生时中止,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中止
是最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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