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要规定在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想问,如果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是前面的时间,那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因为诉讼时效中止只是一种应对紧急突发情况下的措施,规定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已经足够保障当事人权益,而且这样也避免的当事人滥用中止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中止介绍:

第一,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中止事由结束,则该事由不影响诉讼时效的正常期限,即诉讼时效不因该事由而中止;

第二,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同时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前中止,即诉讼时效在该事由结束后还有六个月诉讼时效;

第三,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在该事由发生时中止,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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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发生时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之所以规定在最后6个月内,是因为这些法定事由的发生在事实上会导致权利义务的行使无法进行,必须给予权利人中止诉讼时效的救济。只规定在最后6个月内,而不往前延伸,是因为如果在之前发生这样的法定事由,有如此多的时间已经够他们解决问题了,重新确定代理人或者处理情况。
第2个回答  2012-07-17
第一,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中止事由结束,则该事由不影响诉讼时效的正常期限,即诉讼时效不因该事由而中止;第二,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同时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前中止,即诉讼时效在该事由结束后还有六个月诉讼时效;第三,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在该事由发生时中止,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是最后1年还是最后6个月......,这是个立法考量的问题。应该是立法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参考各国立法例。从而确定如果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前,则中止事由结束后,通常距离时效结束的时间还足够长,当事人还是有足够的时间提起诉讼。而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可能中止事由结束时,时效也结束了,不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6个月零1天和5个月29天有多少区别,确实没多少区别。但总需要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否则可以任意解释,就失去了规定时效中止的意义。追问

是最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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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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