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办理购房落户的政策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6-21
关于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
甬公通字〔2009〕12号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公安分局,市局东钱湖、高新区、大榭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决定于即日起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为确保购房落户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的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五、受理审批
  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如遇政策性疑问报市公安局核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之前本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办理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办理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第一类: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引进人才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盖有人事部门印章的《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或《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
  二、劳动合同或单位就业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荣誉证书;
  二、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三、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
  五、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四类: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需有房地部门标注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主题词:户政管理 购房落户△ 市区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建委,省公安厅。
宁波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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