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100公吨红小豆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不准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 “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 “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请问银行能否接受单据并付款?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一天?

《UCP6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卖方分别在天津、青岛各装50公吨红小豆,并且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货物是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应该接受单据并付款。装运日期分别为7月11日和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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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3
答1:银行付款与否取决于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题中俩套提单使用同一交通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的数套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因为俩套单据目的地一致符合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
货物数量为100公吨,信用中并未明确约定机动幅度,采用默认上下5%浮动,51.48+51.05在100公吨的5%浮动范围内,单证一致。
信用证中国港口运往神户。装运港给予范围规定,单据中装运港分别为天津和青岛,符合信用证的中国港口,单证一致。
银行无理由拒绝付款。
答2: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1
根据《UCP600》规定,只要货物装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船上,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卖方分别在天津、青岛各装50公吨红小豆,并且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货物是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应该接受单据并付款。装运日期分别为7月11日和17日。
第3个回答  2011-06-19
接受,这个不是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在同一船上,同一航程就不是分批装运。装运日期各填各的。
第4个回答  2011-06-19
如果是同时交单不算是分批。也满足数量的要求。装船日期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