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私人单位上班,工资一直很低,只有1200,前段时间我另外找了一个单位,在初试那天就递了辞职信,没想到这么快就应聘上了。我请求新单位给我点时间,让我交接一下,复试成功,说明情况后,单位叫我五天后上班。从辞职到走那天一共10天。我在原单位上了三个多月班,一直在试用期,没签合同。原单位老板娘说我可以走,但是在这个公司上了20天的工资叫我放弃。我不同意,她说离职的当月只有基本工资600块。我的交接表原单位也不签字。请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谢谢!
请大家看清问题,我问的是离职当月是否还是原工资,还是她说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