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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