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遵循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为了维护法律顾问关系双方的利益,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顾问律师在其法律顾问服务当中,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为人要真诚,不虚伪,处事要守信,不欺诈。在人类社会活动当中,诚实信用可以说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经营之魂,法律顾问工作无疑亦应当遵循此项原则。
二、合法原则
依法办事是法律秩序得以维持的事实要件,法律顾问工作无疑亦应当坚持此项原则。诚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法律顾问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聘方的利益,但并非意味着法律顾问工作可以无视法律的尊严。
三、预防为主

以服务内容是否与纠纷解决有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纠纷解决事务,即在聘方发生纠纷时,由顾问律师帮助聘方解决纠纷,如参与聘方以自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另一类事务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即对聘方在建章立制、行为决策、项目谈判、文书制作、法务管理以及法制宣教等法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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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9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15日 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15日 (中央法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13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个回答  2020-01-03
通过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顾问服务,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减少企业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在商场中的战斗力。
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一个专业做法律服务的平台。服务囊括劳资整改、合约优化、催收欠款、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增值服务等六大模块,真正做到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全方位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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