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主要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主权在民,限制绝对权力,议会至上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资本主义政治发展提供了事实依据和行动榜样。权利法案也明确要保障人权。事实上,当时权利法案在英国的作用相当与宪法的作用。他的局限性是有的,不过并不表现在劳动工人阶层的无权。(工人无权应该是由福利制度来解决,而不是由“权利法案”来解决。事实上,权利法案之前,英国的劳动阶层就已经有选举权了。)它真正的局限在于:“议会至上”导致了议会权力过大。这在当时是必须的,因为要靠议会限制王权。但是时过境迁,王权已经式微,议会仍然掌握权力。因为议会权力很大,议会通过的议案不能像美国那样被违宪审查。而没有违宪审查的国家往往不是宪政国家。所以,英国的宪政是很不完善的。(但是通常承认英国是宪政国家,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英国真正是完善宪政是在加入欧盟之后,按照欧盟的标准建立了违宪审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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