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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中国历史风俗文化的文章~

  《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导论

  导论
  汉代史学家班固在讨论当时各地的风俗时,定义“风俗”称:“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1]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由自然环境决定的人们的行为和属性,称为“风”;而由统治者的意愿或行为的影响而形成的习惯,则称为“俗”。二者相加,就是风俗。班固对风俗的解释含有很多科学合理的成分,但是显然过分夸大了统治者在风俗形成中的作用。如果将统治者(君上)改换为社会环境,就能更科学地表述风俗的概念。即风俗是指人们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具体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群体性的生活习尚。
  风俗是群体的产物。一个人从生到死,每时每刻都生活在社会风俗的包围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风俗的支配。从特定的意义上来说,人自身就是风俗的产物,正是人们浸润于其间而不自知的风俗,决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并使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人群相互区别开来。就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大多也是从风俗的视角来认识不同的国家或民族的。如对于西方人来说,讲到中国人,他们的第一反应很可能是筷子、茶叶和功夫;而日本民族的象征则是榻榻米、和服及樱花;对于现代中国的儿童而言,肯德基、麦当劳、汉堡,就是意味着西方。在电视广泛普及的现代,中国的普通民众也是从肥硕飘逸,酥胸半露的服饰来认识唐朝,从马蹄袖、红顶子和旗袍来区别清朝的。风俗对于认识社会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
  从另一方面来说,不管风俗在社会生活中起了多么重要的作用,它毕竟是通过具体的人的思想或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如果抽掉了具体的人,也就无所谓风俗了。人们在强调风俗绵延久长、无所不在的影响的同时,往往会忽略它的变动不居的特性,低估人在风俗的发展变化中的作用。与其他一切事物一样,风俗也随时处在变动之中。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些风俗消亡了,有些风俗发展成了礼仪制度的一部分,而有些则一直在民间传承不绝。虽然对不同风俗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原因的解释还非常不充分,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人在风俗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无所作为的。中国古人从很早起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如《诗经·关睢》“序”中就有“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说法。《孝经》中也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所谓“移风俗”或“移风易俗”,就是强调人与风俗的关系中人的能动作用,即摒弃那些妨害人们生活的陋俗,阐扬有利于人们心智的风俗,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风俗史的研究一方面固然是为增进现代人对古代风俗的了解,除此之外,为移风易俗提供借鉴,应该也是风俗史研究的目的之一。

  一
  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阶段(公元581-960年),也是风俗史的一个重要转折期。汉魏旧俗和北朝的胡俗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消化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新的风俗,这些风俗对封建社会后期的社会风俗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甚至历宋、元、明、清,影响一直及于现代。就这一时期社会风俗自身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方面。

  ⒈诗歌对社会风俗的浸润和影响
  唐代的诗歌不仅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也对这一时期的社会风俗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诗歌渗透了社会风俗的方方面面。
  唐代的诗歌并不单纯是书斋中的产物,而是生活的一种需要。唐人喜饮酒,而饮酒则离不开诗。他们将饮酒分为雅、俗两种,吟诗饮酒为雅饮,又称“文字饮”,仅酒令的形式就有二十余种之多。唐诗中的许多名篇佳制都是在酒宴上所作。所谓“李白一斗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与其说是描写了个人的性格,倒不如说是表述了一种时代的风俗。
  除了饮酒时吟诵唱和之外,这时在庙宇寺院、邸舍旅馆、风景胜地都备有供人题写诗歌的诗板。不但文人每至一地必先题诗,一般民众每到一地,也总是要先到这些地方浏览、传钞诗板上的佳作。乘兴而题,不胫而走,不数日间就可传遍各地。如白居易旅途中每至一地,必先在壁上寻觅诗友元稹的近作,他在蓝桥驿馆壁上发现元稹的诗后作诗称“蓝桥春雪君归日,秦岭秋风我去时。每到驿亭先下马,循墙绕柱觅君诗。”每到馆驿,即循墙绕柱观览题诗,驿壁题诗在唐人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可知。
  如果说饮食、行旅都离不开诗的话,唐人的婚礼简直可以称得上是“赛诗会”。在普通民众的婚礼上,有催妆诗、开撒帐合诗、去行座障诗、去扇诗、咏同牢盘诗、去帽惑诗、去幞头诗、去花诗、脱衣诗、合发诗、梳头诗、系指头诗、咏下帘诗、下女夫词、障车词等等,名目繁多,几乎是动必吟咏,无诗不婚。
  不仅如此,青楼娼馆也是文人们竟相逞弄文才的场所。娼馆的墙壁上、妓女的箱箧里,都有狎妓文士留下的诗歌;甚至有些寻春客还将诗歌题写在妓女的身体上。军将、老粗、妓女,甚至小偷,各色人等,不管水平高低,有无文彩,只要稍识之无,都要写诗自炫。人们甚至将当时人写的诗画成图画,刺在身上,将自己作为“行诗图”而炫耀。
  从人们对待元稹和白居易诗歌的狂热态度上,可以更典型地表现出诗歌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楚、江淮间洎长安中少年,递相仿效,竞作新辞,自谓为元和体。”“禁省寺观、邮候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其缮写模勒,炫卖于市井,或因之以交酒茗者,处处皆是。”据说,在村落路旁卖鱼肉者,俗人买要胡绢半尺,士大夫买只须写­白居易诗一首即可。诗歌不仅能换茶、酒喝,而且能换鱼吃。
  民间诗歌的丰厚土壤不仅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诗歌的盛世,也使这一时期的社会风俗渗透了诗的意境,浸润出了诗一般的社会生活风俗。有两则故事有助于理解唐人及其生活风俗与诗歌的这种关系。
  一是讲上官仪入朝的故事。称:“高宗承贞观(公元627-649年)之后,天下无事。上官侍郎仪独持国政。尝凌晨入朝,巡洛水堤,步月徐辔,咏诗云:‘脉脉广川流,驱马历长洲。鹊飞山月晓,蝉噪野风秋。’音韵清亮,群公望之,犹神仙焉。”[2]
  另一则故事称,李白在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谒见宰相时,封一板,上面题写“海上钓鳌客李白”数字。宰相问:“先生临沧海,钓巨鳌,以何物为钩线?”答:“风波逸其情,乾坤纵其志,以虹霓为线,明月为钩。”又问:“以何物为饵?”答:“以天下无义气丈夫为饵!”[3]
  这两则故事中体现出来的雍雅清逸的意韵和狂傲率真的气质,反映了唐代社会风俗的充满诗意的特征,而只有在诗歌的国度里,才有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时代风貌。

  ⒉音乐歌舞风俗的兴盛
  与诗歌一样,音乐歌舞也对这一时期的社会风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音乐舞蹈的兴盛,首先表现在胡乐的流行。这时的胡乐既有南北朝时遗留的胡乐,也有隋唐时传入的音乐舞蹈。唐诗中所谓“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学胡乐”,“城头山鸡鸣角角,洛阳家家学胡乐。”表明胡乐在民间的流行程度。如所周知,唐玄宗本人就是一位非常杰出的音乐家和羯鼓演奏家,据说著名的“霓裳羽衣曲”就是由他改编而成的。而朝廷重臣及宫廷近侍如安禄山、武延秀、杨贵妃诸人也都以善长胡旋舞著称。胡乐的影响遍及宫廷、民间。
  在一些隆盛的庆典活动中,往往都要举行大型的文艺演出活动。唐玄宗有一次在勤政楼举行大酺,楼下万头攒动,笑语喧哗,以至于无法听见“鱼龙百戏之音”,高力士建议由歌唱家许和子唱一曲以“止喧”,许和子“撩鬓举袂,直奏曼声。至是广场寂寂若无一人。”又如在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4年),当大旱祈雨时,长安东、西街要举行规模盛大的“斗声乐”活动,人们搭起彩楼,街东、街西各出一人,在彩楼上进行琵琶演奏比赛,而这种活动的组织和参加者主要都是一般的长安市民。
  除了正式场合之外,在一般的酒宴上都有伎女的歌舞表演,当时官僚的家里,普遍蓄养了歌舞艺人,而皇帝往往也将艺人作为礼物赠予大臣。而且就像要饮酒时要行令作诗一样,唐人饮酒时同样少不了歌妓侑酒,还流行以酒相属,且饮且歌且舞。这些例证都表明,这时的音乐歌舞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南北各地盛行的踏歌风俗,更能体现音乐舞蹈风俗的群众性。劳作之余,青年男女往往要从皓月初升,踏歌到次日清晨。刘禹锡《踏歌词》:“春江月出大堤平,堤上女郎连袂行。唱尽新词欢不见,红霞映树鹧鸪鸣。”就是对这种踏歌风俗的生动写照。而在每年十一月乞寒时,城市的人们更是以坊邑为浑脱队,裸形体,灌衢路,鼓舞跳跃,挥水投泥,大众一起狂欢。
  这一时期的民歌也很发达。吴歈、巴歌、楚调、秦音各领风骚,而且唐诗中的许多名篇佳制也通过歌舞艺人的媒介作用,在民间广泛传唱,丰富了民间音乐风俗的内容。由于王维著名的《渭城曲》的广泛影响,“渭城”甚至成了民歌的代称。总之,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音乐歌舞风俗如此兴盛的时期。

  ⒊胡俗及外来文化的影响
  所谓“胡俗”,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南北朝时就已经传入中原的边疆民族的风俗,一是指在隋唐五代时新传入的边疆民族的风俗。而“外来文化”则是指这一时期从“历史上的中国”[4]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输入的文化。当时人不加区别,将这两种情形都冠以“胡”的名称,如胡人、胡食、胡服、胡乐、胡俗等等,不一而足。
  外来文化及风俗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这一时期大批外国人涌入唐朝境内,带来了各自的生活风俗;二是大量外国物品的传入,在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生活风俗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饮食、服饰、居住、商业、医药以及音乐歌舞等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受到了边疆民族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医药为例,在唐代,通过外来胡商的兴贩、外国使团的贡献和唐朝使臣的搜求,大批外来药物传入了唐朝境内。与此同时,还有许多胡人医生在唐朝各地行医,而外国医师的医术和外来药物的验方也随之传入,并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最终被载入正式的药典,成为中华民族医学宝库的一个组成部分。眼科医术、咒禁术的流行,仙茅方、补骨脂、悖散汤、耆婆汤等外来药品方剂的出现,都属于这种情况。从胡乐在隋唐时代的流传及演变,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一时期融合边疆地区及外来文化的轨迹。
  隋代将宫廷燕乐分为清商、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疏勒、安国、高丽、礼毕等九部音乐,到了唐朝初年,去礼毕,增燕乐和高昌二部,称十部乐。十部乐中,除了清商和燕乐之外,其余八部都是以地区或国名来命名的。以音乐的来源地命名乐部,表明这些音乐还带有比较强烈的原产地的特色,没有与中原地区固有的音乐融合在一起。以龟兹乐为例,因为传入的地区和时间的差异,甚至有“西国龟兹”、“齐朝龟兹”和“土龟兹”的区别。
  但是到了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原来的命名方式逐渐废止,开始出现了坐、立二部的分类。以演奏方式分类,表明音乐文化融合的新阶段的到来。到天宝三载(公元754年),唐玄宗又将五十余首胡名的乐曲名称改为典雅的汉名,如“苏莫剌耶”改为“玉京春”,“讫陵伽胡歌”改为“来宾引”等等,进一步与中原固有的文化融合。
  到了9世纪时,这些早年传入的音乐舞蹈有许多已经被视为中原的土产。如胡旋舞和柘枝舞都是由中亚地区传到唐朝的舞蹈,但是在9世纪初年,白居易就已明确将早年传入的“胡旋舞”称为“中原自有”的舞蹈,并拿它与新传入的胡旋舞相比较。他还称骠国传入的音乐“有类中国柘枝舞”。表明早期传入的舞蹈已完成了与中原文化融合的过程。外来音乐传入及融合的过程历历可见。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早期传入的音乐舞蹈已与中原地区的文化融为一体,但是外来文化的源头在唐代始终没有终断,所以在坐立部分类出现以后,杜佑在《通典》中仍然另立“四夷乐”,以记述当时外来的音乐舞蹈。
  其他如胡食、胡服对唐人饮食、服饰的重大影响,更是耳熟能详。具体请参见正文,此不一一。

  ⒋节日生活的丰富
  与前代相比,这一时期人们生活风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节日和节日假期增多。皇帝的诞节、中和节、降圣节、佛诞节等节日,都是前代所无,由唐代增设的节日。在盛唐时期,除了休沐及各种名目的假期之外,仅政府规定的正式节日假期就有47天之多,这是前代无法比拟的。
  节日及假期的增多之外,这一时期的节日生活内容也相当丰富,饮酒作乐,游赏寻胜之外,在节日期间还有各种游艺活动。另外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这一时期的节日食品也相当丰富,而且几乎每个节日都出现了相对固定的食品,在中华民族节日风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⒌妇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
  妇女生活状态如何,是衡量社会风俗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一时期的儿童启蒙教育,主要是由妇女在家庭中完成的。这种情况反映当时妇女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唐人李华对于当时社会中“妇人尊于丈夫,群阴制于太阳”的现象痛心疾首,认为这是“世教沦替”的表现,但即便是这样一位坚持男尊女卑的老人,也特别强调“妇人亦要读书解文字。”可知妇女接受教育比较普遍,而且是整个社会的共识。
  除了家庭教育之外,当时妇女比较广泛地参与了各种社会活动。首先在音乐歌舞风俗中,妇女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不仅轻歌曼舞离不开妇女的参与,甚至象戴竿这种需要强健体魄的杂伎,主要也是由妇女承担的。在唐金乡县主墓出土的泥俑中,就有戴竿妇女的形象,而唐代最著名的戴竿女艺人王大娘、石火胡等,都能戴百尺竿,五大娘的竿上,竟然可以容纳28位表演者。王建在诗中形容戴竿女艺人表演的情形称:“大竿百夫擎不起,袅袅半在青云里。纤腰女儿不动容,戴行直舞一曲终。”从有关资料反映,妇女戴竿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这种杂伎主要就是由妇女来表演的。即使在文化倡明,男女平等的现代,妇女戴竿也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件事例可知,柔弱娇矜之类的词句,是不适合用来形容这一时期的妇女和她们的生活的。
  同样,初、盛唐风行一时的女子男装和骑马,甚至参与狩猎的风气,也表明这时的妇女的生活状态比较开放自由。唐代出现了一些很有名气的女政治家、女将领、女才子、女艺术家,甚至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女皇帝武则天,应该说都与妇女的这种生活状态不无关系。妇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大大丰富了这一时期社会风俗的内容。

  二
  一旦一种社会风俗形成之后,就会产生强大的号召力,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这一时期,七七斋在民间广泛普及。玄宗朝宰相姚崇临死时,遗嘱称佛教风俗为民生之“大弊”,叮咛子孙要遵从儒家“正道”,不得以佛法营葬,但他同时又说:“若未能全依正道,须顺俗情,从初七至终七,任设七僧斋。”虽然明知七七斋追福是诳人的“虚谈”,但最终还是从“须顺俗情”考虑,任由设置斋会。宰相如此,一般民众可知,社会风俗对人们生活影响之大,于此可见。
  社会风俗不仅会对个人的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传统的礼仪制度也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如果说社会风俗是一种自发的群体行为取向的话,礼仪制度就是由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规范。从隋唐五代的风俗史实来看,当一种风俗形成之后,往往会与原有礼仪制度发生冲突,并遭到统治者的禁止,但是当它一旦真正赢得了大众之后,就有可能被统治者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礼制的范畴,从而成为礼仪制度的一部分。
  如寒食祭扫,最初受到强烈反对和禁止,将它与“临丧嫁娶”和“送葬欢饮”的民间风俗相提并论,唐高宗曾在龙朔二年(公元662年)专门颁布诏令,禁止寒食上墓祭扫,称“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但是寒食拜扫风俗广泛普及,一直无法禁止。于是唐玄宗在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最终向这种风俗妥协,将它正式编入礼典,成为朝廷礼制的组成部分。敕令中称:“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南门外,奠祭撤馔讫,泣辞,食馀于他所。不得作乐。仍编于礼典,永为常式。”这样寒食祭扫由俗而礼,成为受政府制度保障的礼俗。不仅规定文武百官可以在寒食假期内出城扫墓,祖先墓地在外州者,还可以享受扫墓假,返乡拜扫。往返行程,可以提供“公券”,享受“乘驿”的待遇。
  关闭坊市北门祈晴的风俗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过程。这种风俗大概兴起于唐朝初年,如唐中宗景龙年间(公元707-710年),洛阳连雨一百多天,关闭坊市北门祈晴,给行旅造成很大的麻烦。当时宋务光曾对这种做法提出严肃批评,指出它是一种“后来之浅术”,不足为训。这种祈晴方式虽然并不灵验,但也一直遵行不废。到了宝历二年(公元826年),偶而祈晴应验,京兆尹刘栖楚上表,建议“今后每阴雨五日,即令坊市闭北门,以禳诸阴。晴三日,便令尽开,使启闭有常,永为定式。”唐敬宗同意了他的提议,于是祈晴这种遭到众人反对的风俗,也演变成了具有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檐子(即肩舆)流行的经过,提供了另一例典型的证据。在唐朝初年,规定官员家属出行必须戴羃�、乘车,以免路人窥视。但是在比较开放的社会风气之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唐高宗咸亨二年(公元671年),朝廷下诏称:“百官家口,咸预士流,至于衢路之间,岂可全无障蔽。比来多著帷帽,遂弃羃�,曾不乘车,别坐檐子。递相仿效,浸成风俗,过为轻率,深失礼容。前者已令渐改,如闻犹未止息。”可知在此之前,妇女们就戴上了帷帽,并走出车舆,坐进了檐子。而且这种深失礼容的出行方式已经蔚然成风。这种风俗流行多年以后,到了文宗太和六年(公元832年),朝廷下制“妇人本合乘车,近来率用檐子。事已成俗,教在因人。”在承认乘坐檐子合法的同时,在制度上进行了规范,规定不同品级的命妇乘坐规格不同的檐子,而“胥吏及商贾妻,不得乘檐子”。早年流行于民间的檐子,成为等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隋唐五代社会风俗的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到社会风俗的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一种社会风俗的流行,往往会与原有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矛盾,并遭到统治阶级或主流意识形态的反对。其次,社会风俗一旦形成之后,行政禁令往往显得非常无力,如盛行于唐代的厚葬风俗,尽管朝廷一次次颁布禁令,但总是愈禁愈烈。再次,在社会风俗面前,统治阶层有时会在实际行动上做出让步,如隋文帝对待阴阳葬法的态度就是如此;有时也会将民间风俗纳入封建礼制的范畴,如上文诸例即是。最后,还应当看到,统治者并不是完全被动或全盘地吸纳民间社会风俗的内容,而是有选择地吸收,并使民间风俗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如上文所举,在允许寒食祭扫的同时,禁止寒食期间的宴乐风俗;在接受檐子的同时,对这种风俗附加了一整套等级制度的内容等等,都是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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