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如题所述

加害给付因行为的复杂性和损害后果的多重性,不仅产生侵权责任,而且产生合同责任。
加害给付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要产生合同责任问题。事实上,我国现行立法也并没有完全否定加害给付所产生的合同责任问题。例如《产品质量法》在规定加害给付的侵权责任的同时,也于第28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显然,合同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1、从责任竞合的观点来看,由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举证、归责原则、责任构成条件、免责条件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选择不同的责任也将会对诉讼的管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责任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
2、从赔偿的范围来看,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如果因加害给付使受害人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并使其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显然对受害人是有利的。
 加害给付与侵权责任
  债务人因交付不合格产品,致使债权人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既侵害了侵权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又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例如,出卖人因过失未告知汽车刹车有毛病,使得买受人因车祸受害,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按侵权行为责任提起诉讼的情况:
1、由于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
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使用合同责任,债务人既可以合同相劝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这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将加害给付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
2、因为加害给付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
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主要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违约造成的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债务人赔偿。对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主要应通过侵权责任来加以解决。从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障的利益来看,合同法所保护的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都是财产利益;而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则是指现有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因此加害给付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已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按侵权责任来处理。
3、因为加害给付时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
例如债务人交付的食物腐烂,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据合同责任获得赔偿,对此国外的判例学说存在不同观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赔偿。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精神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则会使因合同不履行行为而使债权人产生焦急、不安、愤怒、忧虑等都要求精神赔偿,从而会人为地增加各种不必要的赔偿纠纷;所以在因加害给付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按侵权责任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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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2
法律规定了只能违约、侵权之间二选一要求对方赔偿责任。
如果违反合同规定了一般是按照违约来进行追究责任,如果违反的那条合同规定本身就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可以按照侵权追究责任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对应合同条款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1
太专业的问题你查相关书籍或问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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