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居民税收的范畴.。
属于2007年度之前的税后分利按照老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免税政策。
但是属于2008年以后的税后分利要按照新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比照执行)构成了我国的非居民企业。
新法第三条明确了征税的范围,第四条明确了法定税率,细则规定的优惠税率按10%执行(和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大陆与香港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相当于双边税收协定)对符合条件的税后分利减按5%执行。最新的依据如下:
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你公司股息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所得税税率为10%。
另根据香港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投资者占25%以上的股权的,分配的股息可以按照5%的优惠税率执行。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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