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有关宪法的案例???

触犯宪法的案例、起因经过结果都要说清楚!!!40~50字以内。。。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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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9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导师认为其博士毕业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并予以推荐;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其论文也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可以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经过答辩认为其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经过表决认为其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也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表决认为其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决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在此基础上,北京大学根据这一决定,作出了不发给毕业证书的决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由此引发讼案。 本案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但在诉讼中原被告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北京大学是一个综合性院校,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的机构,而这些专家中只有一人属刘燕文所读学科,即只有这一人能够读懂刘燕文所写论文。换言之,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是由一批“门外汉”作出的。198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确定的学位授予体制是,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无疑,北京大学的做法是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的。而刘燕文及其代理人认为,《学位条例》所规定的这一学位授予体制是不合理的,侵害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那么,判断《学位条例》的规定是否合理的依据是什么呢?当然只能是在地位上和效力上高于它的宪法。因我国的法院无权依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合宪,即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故虽然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法院最终不予以认定。 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 王春立等42人为北京民族饭店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正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民族饭店选区将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未通知参加选举,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参加选举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王春立等42人据此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同时并要求经济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注: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只规定了一类案件,即选民名单案件。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某人认为选民名单存在问题,或者认为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没有列入,或者认为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列入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在选举结束前作出判决,一审终审。我国所有的法律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选举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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