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判决书,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会证明,否则案件无法进行,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合理。
被告从一开始就到庭或不到庭无所谓,但到送达判决书时,他拒绝到庭。法院必须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会的证明。这是一个程序问题,法院不能自己说被告下落不明。不然的话,与到后来查封、拍卖动产、不动产执行是否顺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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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1
如果是案件从起诉、开庭都正常进行了,法院应该有被告没有到场参加诉讼的证据。没有必要再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村委会证明。而如果是前都到场,只是不领取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也没有必要非要原告出证明,这是法院自己的事。所以不合理。
第2个回答  2011-03-21
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因为公告送达这种形式,使当事人是很难看到公告内容,所以公告送达主要是针对那些被告下落不明和无法查找的人,所以要求提供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不能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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