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股东资格的“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还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我们知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就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等,是一个民事主体,股东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打着公司的名号把其他股东用于出资的属于公司的财物通过关联交易、虚构账目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既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作为的,那么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坏股东”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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