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作出决定,涉及许多方面,例如,可以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决定,可以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作出决定,可以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决定,可以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作出决定,可以对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作出决定,可以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作出决定,可以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可以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出决定。

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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