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审查和审理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其中,对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单独立卷,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是否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起草正式受理请示,报批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借助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把问题尽快分析透、研究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审理,还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符合条件需要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提前沟通。商请审理提前介入的请示和文书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的领导同志审批。提前介入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问题、倾向予以认定但需补充完善证据的问题、需待补证后进一步研究认定的问题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审理提前介入不是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审理部门参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经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审理。

法律依据:《释义》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