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少用拒执罪

如题所述

法院少用拒执罪的原因如下:由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法院执行部门一般不倾向于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这主要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又高,能够走完司法程序,实现既定目标的屈指可数。相对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比较简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频率明显降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严重削弱。很多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面对法院软弱无力的执行力度,有恃无恐。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者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事实,却无能为力,造成了申请人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挫折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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