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处理行为和复议维持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可以是原机关重复处理也可以是原机关的上级机关维持处理)。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故重复处理不可诉(本来原行为可诉,但过期也诉不了了),复议维持(将原机关、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 第五项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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