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进京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铁路部门决定对郑州、南京、扬州、沈阳、大连、淮安、宿迁、厦门、商丘、黄冈、荆州、长沙、株洲、湘潭、张家界、益阳、湘西州、海口、成都、泸州、绵阳、宜宾、德宏州共23个地区车站出发的旅客采取限制进京防控措施,暂停发售到达北京地区车站的车票。严控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进京,对出现病例地区的人员限制进京,暂停来京航班列车客车班线。强化进京通道管控,铁路民航和公路检查站严格查验,做好来京就诊人员筛查,落实防疫措施。严格控制公园景区人流规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的要求,酒店、宾馆、民宿等场所严格执行扫码登记、测温等防控措施,严控商业演出、会议培训等聚集性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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