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如果夫妻关系一直存续,没有转移共同财产之必要性,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之日起至离婚诉讼判决生效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生效之日,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当然,在上述婚姻关系期限内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处分,不能一概被认定为恶意的转移财产。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离婚后,该方或另一方的处分财产,往往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人的思想是复杂的,其反应到行动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产生离婚的念头与正式提出离婚或另一方提出离婚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区间,在该期限中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想法,其转移财产的客观条件甚至比提出离婚后更加充裕,因而可以把认定转移财产的时间点向前推至夫妻关系破裂时,夫妻关系破裂的时间点并不能精确确定,通常只能借助双方分居、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等大事件综合考量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2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